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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據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通報,當天下午該院依法對廖某某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一審宣判現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張某、劉某、李某、李某波、吳某華、黃某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在四川省峨眉山市、夾江縣范圍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這些違法犯罪均系惡勢力實施的慣常違法犯罪活動,且首要分子明顯,成員固定,組織較為嚴密,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特征。被告人廖某某負責組織、策劃、指揮,被告人劉某、李某等接受指揮參與實施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組織特征明顯;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采取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對多名被害人敲詐勒索,肆意毆打多名被害人并造成輕微傷、輕傷一級等后果,具有明顯的暴力特征;實施的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具有明顯的危害性特征。
根據各被告人在該案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及在具體犯罪中的性質、情節、后果、社會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對首要分子被告人廖某某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重要成員被告人劉某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被告人李某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其他成員被告人張某、吳某華、黃某、李某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為尋釁滋事提供幫助的被告人李某新、吳某以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
同時,法院對扣押的作案工具——一輛小型轎車及違禁品予以沒收;判令被告人廖某某在該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伍某直接經濟損失47505.07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任某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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